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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制戒毒提前解除要哪些条件?

强制戒毒提前解除要哪些条件?

发布时间:2017-10-18浏览量:1145

戒毒专家回答

根据公安部、司法部、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颁发的《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》第十一条内容:“对生理脱毒评估、身心康复评估、行为表现评估均达到‘合格’,社会环境与适用能力评估结果为‘良好’的,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。”

而本颁发第七条至第十条分别规定了“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”“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标准”“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标准”和“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标准”。具体内容如下:

第七条 戒毒人员生理脱毒评估标准:

(一)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;

(二)停止使用控制或者缓解戒断症状的药物;

(三)急性戒断症状完全消除;

(四)未出现明显稽延性戒断症状;

(五)未出现因毒导致的明显精神症状或者原有精神障碍得到有效控制。

诊断评估时,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,生理脱毒评估为“合格”,否则为“不合格”。

第八条 戒毒人员身心康复评估标准:

(一)身体相关机能有所改善;

(二)体能测试有所提高;

(三)戒毒动机明确,信心增强,掌握防止复吸的方法;

(四)未出现严重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症状;

(五)有改善与家庭、社会关系的愿望和行动。

诊断评估时,戒毒人员同时达到上述五项,身心康复评估为“合格”,否则为“不合格”。

第九条 戒毒人员行为表现评估标准:

(一)服从管理教育,遵守所规所纪;

(二)接受戒毒治疗,参加康复训练;

(三)参加教育矫治活动

(四)参加康复劳动;

(五)坦白、检举违法犯罪活动。

对戒毒人员的行为表现,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上述考核内容分解量化,采取日积累、月考评、逐月累计的计分形式进行动态考核,达到规定分数的为“合格”,否则为“不合格”。

第十条 戒毒人员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标准:

(一)与有关部门签订社会帮教协议或者有明确意向;

(二)家属或者所在社区支持配合其戒毒;

(三)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援助的意愿;

(四)掌握一定的就业谋生技能;

(五)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或者固定居所。

诊断评估时,戒毒人员同时具备上述三项以上的,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为“良好”,否则为“一般”。

据此可知,要达到提前解除强制戒毒的条件,就必须是要达成以上法定条件。

这是行政规定的硬性条件,是一种比较“粗线条”的规定,具体操作肯定要能量化打分。比如湖南省曾颁布的《湖南省强制隔离戒毒考核评估工作规定(试行)》,里面就有相关具体内容:“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为:综合诊断评估得分90分以上(含90分)的提前10-12个月、得分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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